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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14-08-20 10:37:50瀏覽:971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日前印發了《內蒙古自治區地質勘查臨時用地補償管理辦法》(下稱《辦法》),進一步規范了地質勘查臨時用地行為,明確了地勘單位在勘查工作中的責任和權利,以及對他人財產造成損害的補償原則,為保障地質勘查工作正常開展提供了政策法規依據。《辦法》共25條,從今年8月1日起施行。
《辦法》提出,地質勘查單位或探礦權人在地質勘查過程中必須十分珍惜土地,愛護國家、集體和個人財產,盡量減少損害,不得損害法律規定實施特殊保護的地區、設施、文化古跡及重要地質環境。在臨時使用的土地上,不得構筑永久性建筑物,地質勘查工作結束,應當予以恢復并及時歸還。
《辦法》明確了地質勘查臨時用地,是指地質勘查作業臨時用地和地質勘查作業中的生活區臨時用地。包括:地質勘查過程中臨時修筑的簡易公路、橋梁,鉆探工程的鉆井,山地工程的槽、井、坑探工程用地及施工壓覆用地、施工中搭建的臨時居住地及其他生活設施等。
《辦法》指出,地質勘查單位或探礦權人享有如下權利:按照勘查許可證規定的區域、期限、工作對象進行勘查、調查;在勘查作業區及相鄰區域架設供電、供水、通訊管線,但不得影響或者損害原有的供電、供水設施和通訊管線;在勘查作業區及相鄰區域通行;根據工程需要臨時使用土地等。同時要求,旗縣(市、區)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農牧業、林業、水利、公安等部門,認真履行各自職責,保障勘查作業正常進行,維護勘查作業區工作秩序。
《辦法》還規定了地質勘查單位或探礦權人在勘查過程中對耕地、草牧場、耕地上農作物和經濟作物、林木、土地上其他附著物以及對他人財產造成損害的,給予補償的原則。同時明確,臨時占用國家所有的尚未確定使用權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不予補償。對國家出資的公益性、基礎性地質調查項目,沿一定路線通過式作業,在每個觀測點上停留的時間短暫,及時恢復地表原狀未影響土地使用或未破壞土地的,不予補償。
《辦法》強調,取得勘查許可證(含地質調查證)的單位或個人在依法辦理臨時用地手續后,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干擾和妨礙依法進行的地質勘查活動,不得損害地質勘查設施和標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