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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13-11-13 09:05:34瀏覽:1819
自1994年舊的《資源稅暫行條例》實施以來,煤炭資源稅進行了數次調整(參見財稅[2004]187號,財稅[2005]79號至86號,財稅[2005]169號至172號等文件),從中可以看出,這種對煤炭資源稅額進行頻繁調整的局限性也十分突出:第一,政策的調整必然有它的滯后性,盡管政府可以根據價格變化適時調整稅額,但是受決策程序和利益博弈等因素的影響,稅額的調整往往滯后于價格的變動,難以及時保證國家作為所有者應享有的權益,所以不斷的人為的對定額稅率進行調整遠沒有比例稅率的自動調節來得及時有效;第二,稅額的不斷調整和稅法內在的穩定性要求產生沖突,稅額的核定和調整復雜,易受人為因素影響,而且調整緩慢,需要由國家分批進行調整。而從價計征則可以克服上述缺點,因其保證了煤炭資源稅占煤炭價格的固定比例,隨著煤炭資源價格的變動,煤炭資源稅也隨之變動,始終保持著對生產者和消費者在行為上一定程度的刺激。對于即將推進的煤炭資源稅改革,要真正達到提高煤炭資源開采和利用效率,促進節能降耗,從而推動我國產業結構的調整,實現經濟發展方式的轉變這一目標,筆者認為,政策制定者必須注意以下三個問題:
首先,讓更多的資源稅稅負由開采企業自行消化,是煤炭資源稅改革目標實現的前提。煤炭資源稅改革涉及眾多利益主體,其政策效力還有賴于各市場主體能否做出有利于稅改目標實現的反應。生產者(煤炭開采企業)和消費者(煤炭利用企業)作為微觀決策主體,其行為選擇決定著資源配置的效率和資源稅改革的政策效力。對煤炭開采企業而言,提高資源開采效率是資源稅改革目標實現的重要途徑。當資源稅稅負提高時,煤炭開采企業往往面臨完全自行消化、完全轉嫁給使用者和部分自行消化、部分轉嫁給使用者三種選擇。嚴格地講,完全自行消化和完全轉嫁給使用者是不現實的,絕大多數情況是第三種選擇。這是因為:當煤炭開采企業無法將更多的因資源稅稅負提高而上漲的生產成本通過漲價而轉嫁給煤炭利用企業時,它只有通過努力降低成本來消化這部分增加的稅收負擔,而提高開采效率則是十分有效的方式,當然,這還需要政府出臺相應的配套政策。從煤炭開采企業的角度看,資源稅改革目標實現路徑是這樣的:提高煤炭資源稅稅負——煤炭開采企業自行消化較多的稅負——努力降低生產成本保持盈利水平——提高煤炭資源開采效率(達到煤炭資源稅改革目標)。由此可見,對煤炭開采企業而言,煤炭資源稅改革目標能否實現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增加的資源稅稅負究竟有多少由開采企業自行消化,有多少向下游轉移。
其次,煤炭資源稅改革需同時清“費”。據統計,煤炭行業現行各種稅費總計已經占到該行業收入的25%以上,有的地方甚至達到35%,更為嚴重的問題是,很多稅已經嚴重地“費”化。目前看,提高稅負已沒有空間,再增加只會加劇煤炭企業經營困境。煤炭資源稅改革必須先解決稅的“費”化問題。搞清楚哪些“費”原來屬于稅,先把它們“費”的帽子摘掉,然后再裝進資源稅的“筐”里。相關部門必須對正在征收的各種稅費進行清理界定,并對目前已在征收的各種稅費進行精算,看其占到煤炭企業收入的多少才不會導致煤炭企業負擔的加重。而已經稅化的“費”應立刻取消,沒有稅化的“費”應該逐一研究,確定其是否合法、合情、合理、公平。
最后,必須對煤炭資源稅的使用范圍進行明確規范。處理好企業、政府和個人之間的關系,讓政府能夠從資源開發中獲取部分收入用于解決礦區生態環境問題、資源型地區轉型和接替產業發展等,讓資源地普通居民均能夠享受到資源開發紅利,這也是世界各國征收資源稅的主要目的之一。俗話說,“靠山吃山、靠水吃水”,我國的資源型地區也大都如此。受歷史、地域、交通等多種因素影響,資源型地區經濟結構往往單一,經濟社會發展對資源的依賴度很高。因此,資源型地區往往面臨著兩大問題:一是資源開發過程對地方生態環境造成嚴重破壞;二是資源枯竭之后地方經濟發展將面臨嚴峻挑戰。在我國,資源稅屬于地方稅,主要目的是為了幫助資源地政府增加收入、發展經濟。但有關部門并未對資源稅的適用范圍進行限定和規范,許多資源型地區在拿到資源稅之后,上馬一些政績工程,并沒有為資源型地區轉型發展和培育接替產業發揮應有作用,當地普通居民也沒有從資源開發過程中享受到更多紅利。當資源瀕臨枯竭或是資源市場發生重大變化之時,資源型地區經濟將不可避免地遭受沉重打擊,資源地居民的生產和生活也將受到顯著影響。因此,有關部門應該對煤炭資源稅適用范圍進行明確規范。如要求地方政府必須要將絕大部分的煤炭資源稅用于解決礦區生態環境問題、支持接替產業發展和為廣大居民提供社會保障方面,等等。與此同時,中央財政、審計等部門要對資源稅的使用情況進行嚴格監督,讓煤炭資源稅真正為資源地經濟發展發揮應有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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