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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15-12-17 09:28:15瀏覽:1080
為適應新的礦業形勢,穩定礦業市場,減輕礦山企業負擔,重慶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近日會同市財政局制定下發了《關于永久性關閉煤礦申報退還剩余已繳采礦權價款有關問題的通知》和《重慶市國土房管局重慶市財政局關于規范礦山企業采礦權價款繳納有關問題的通知》,對關閉礦山退還剩余已繳采礦權價款、繼續開采礦山企業繳納采礦權價款相關問題作出了規定,出臺了減輕礦山企業負擔七項政策措施。
一是提供剩余儲量和剩余年限兩種退費計算方式由關閉礦山的企業選擇。二是無力繳納到期采礦權價款的企業,可申請繳納部分價款并提交繳款計劃后延續采礦許可證,或者變更礦區范圍減少占用資源儲量后辦理采礦許可證。三是采礦權出讓合同到期,無新增資源儲量的,采礦權可按協議方式出讓,價款按采礦權評估價值的一半收取。四是采礦權價款滯納金最高不超過當期應繳采礦權價款的數額,且企業可申請減免新的繳款計劃提出前產生的滯納金。五是基建礦山和完全停產礦山按照實際停產時間順延采礦權出讓合同年限。六是放寬分期繳納采礦權價款年限,最多可分十期十年內繳清。七是擬關閉礦山可暫緩繳納采礦權價款,在退還關閉礦山采礦權價款時一并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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